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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原则,支持的范围覆盖全省,并向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不在以上范围的皖北地区等贫困地区倾斜。

      《办法》规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地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地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其中,“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各地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在资金分配与拨付环节,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核定下达我省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额度,分上述两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本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市县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

      据了解,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将分两次下达各地,一次提前下达,一次核定下达。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此外,《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两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