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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意见》提出,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所谓留守儿童,是伴生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以及人口流动出现的衍生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

      不难想象,留守儿童作为一类群体,其任何细小变化都可能衍生成群体效应,继而作为社会问题引起关注。由于因不与监护人共同居住导致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缺乏抚慰、疏于照顾等客观存在,极易导致留守儿童群体形成柔弱、自卑、孤独无靠甚至埋怨父母抱怨社会等心理问题。

      特别是,社会上不时出现的因心理障碍导致留守儿童采取极端报复、自残等恶劣行为更是极大触动了当今社会。显然,此次国务院出台《意见》是要将其提升至国家重视程度,并对外释放了消除留守儿童现象的决心。

      然而,正如留守儿童现象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缓解甚至消除这一现象更无法一蹴而就。客观而言,留守儿童现象既是社会问题,也是经济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同样需要经济社会共同努力。

      在社会方面,《意见》有意强化对留守儿童加以关爱,缓解因“留守”带来的一系列弊端。比如通过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等方面的努力,试图构建起一个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而在保障机制方面,《意见》则明确了诸如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等具体可操作的方法,以对可能出现的留守儿童心理、家暴等难题加以应对。

      应该说,在政府层面可以采取的措施方面,《意见》算是尽可能穷尽了可为之策,至少让留守儿童群体知晓,在社会层面有着一股力量在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可能陷入的困局,以实现其享有与发达地区共同的义务教育权利和环境。作为弱势群体,留守儿童可能遭受的暴力对待更会因为这股力量的存在而有所收敛甚至消失。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彻底消除留守儿童现象是构建小康社会所必须实现的内容之一。一项来自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2年9月,义务教育随迁子女超1260万人,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2200万人。近几年来,尽管外出流动人口增长幅度有所放缓,但预计留守儿童现象并未得到改善,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留守儿童现象依旧严重。

      因此,势必需要从经济方面着手彻底消除留守儿童现象。根据《意见》,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意见》指出,提出要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等两项具体措施加以干预。

      记者以为,作为短期可见成效的做法,《意见》提出的两项具体措施的确可为且一定能够带来一定程度的改善,毕竟,作为解决留守儿童现象的直接手段,促使其法定监护人在其身边就业,实现共同居住,承担监护义务是最简单直接的办法。然而,作为一个群体,留守儿童现象的缓解甚至消失则还须长远着眼。

      对于政府可以采取诸如税收减免、补贴等手段吸引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就业的地区,显然已经是有着一定发展条件,即诸如交通、通讯乃至一定市场氛围得以成型的地区。如果这类地区在继续促成其向城镇化迈进的过程中吸引人才回流就业,一定能够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不仅留守儿童受益,地区发展和产业调整以及市场培育都会得到正向促进。

      那么,对于那些发展条件尚不具备,且无产业布局、市场规模甚至医疗、教育条件尚欠的地区而言,显然吸引外出人员回流不是良策。对此,则要报以更长远的设计规划,将其融入到国家区域发展以及整体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框架下,围绕新型城镇化和人口市民化政策统筹部署。只有如此,才能寄望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地将留守儿童现象加以消灭,继而在实现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化解留守儿童现象。